慈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慈政发〔2009〕1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各镇(街道)应制定经济增长与就业增加同步的产业政策,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三)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财税、金融、工商等方面的帮扶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创业扶持服务平台。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创造条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支持。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增加对创业培训的投入,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四)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经济调节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五)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各地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各地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部门、村(社区)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六)鼓励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1.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慈政发〔2006〕85号)规定的鼓励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鼓励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担保机构进行担保。贷款额度为2—5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续贷2次。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失业人员,贷款额度可扩大至1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5万元额度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抵押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到期还款的由市财政全额贴息,续贷展期可再贴息一次。
3.建立并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镇(街道)、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达到50万元,贷款按期回收率达到95%的镇(街道),授予慈溪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镇(街道)称号。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小额担保贷款信用镇(街道)内从事创业活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信评估后,可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对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且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失业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直接由政府指定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指定担保机构的指导与监督,支持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七)积极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持有《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
1.鼓励企业吸纳。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月工资发放达到本地最低工资120%以上,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鼓励灵活就业。
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600元计算。如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高于600元,则按其应缴的上述3项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额度计算。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已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后重新从事灵活就业的按照上述规定重新认定对象和享受期限。
(八)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为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介绍成功,且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予每人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三、进一步完善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九)对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经费补助范围和标准,仍按《慈溪市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经费补助补充规定》(慈政办发〔2008〕85号)规定执行。其中,创业培训经费补助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000元。
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
(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地要充分依托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创建充分就业村、社区活动为载体,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就业有困难的农村复转军人、就业有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以上7类人员以下统称“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要摸清和掌握其基本情况,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要重点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开展就业帮扶工作,采取多种精细化、个性化的服务方式,通过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实行限时承诺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基地发展等措施,帮助其实现就业,做到城镇零就业家庭“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确保到2009年底,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70%以上实现就业。
为扎实推进充分就业工程,适当扩大充分就业村、社区的创建范围,到2009年底,全市充分就业村创建面达到50%, 所有社区和25%以上的村达到“充分就业村、社区”标准。对于当年度被认定为充分就业村、社区的,按《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和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的通知》(慈政发〔2007〕86号)规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每年对充分就业村、社区进行重新验收认定,验收合格的继续保持荣誉,并给予5000元补助,不合格的取消充分就业村、社区称号。
(十一)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扶。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力度,积极开发保洁、保绿、保安、社区食堂、幼儿接送、老人陪护、垃圾分类和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各镇(街道)开发和保持公益性岗位要达到15个以上,其中浒山街道、古塘街道、龙山镇、观海卫镇、周巷镇开发和保持公益性岗位达到25个以上,公益性岗位必须用于安置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市各直属单位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特别困难失业人员就业,使全市开发和保持公益性岗位达到400个以上。各镇(街道)新增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镇(街道)承担,市各直属单位新增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款。公益性岗位补贴额度为每人每月1000元,用人单位须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要逐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组织管理,维护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实施再就业援助补贴。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业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23个月。
五、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
(十三)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强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在做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共享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与职业培训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和共享。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定期发布职业供求、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完善和规范网上招聘求职服务。
(十四)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镇(街道)要继续加强和完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和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建设,明确服务职责,规范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镇(街道)要继续完善公共就业窗口服务功能,村(社区)也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根据目前公共就业服务任务越来越繁重的特点,村(社区)要配足配强劳动保障协理员,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五)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或终止灵活就业的,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灵活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就业专项资金保障机制
(十六)市政府将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就业政策资金支出的需要。就业专项资金用于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再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创业项目扶持以及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等。要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简化拨付使用手续,完善支付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十七)各地、各部门要以《就业促进法》为指引,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能,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
(十八)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促进就业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为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九)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要以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的享受对象和支出范围。
八、其他
(二十一)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二)对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慈政发〔2006〕85号)规定,招用有关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未满3年的,用人单位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本通知在2009年1月1日实施后,享受标准按照本通知有关标准执行。
(二十三)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援助补贴等促进就业政策项目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多头享受。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享受上述促进就业政策期间,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可与重新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二十四)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等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23日印发